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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吃西瓜为诱导的强奸未遂案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1

        案情介绍:2011年7月31日中午,被告人饶谋(男)以吃西瓜为由将被害人王某(女)请至象山县某针织厂饶某宿舍中,后被告饶某抱住王某并将王某按倒在床上,用手拉脱王某裤子,欲对王某实施奸淫,由于王某的激烈反抗,被告人饶某强奸未得逞。后王某报警,饶某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1、被害人笔录;2、证人证言;3、现场笔录和照片;4、抓获被告经过;5、人口基本信息;6、被告人供述。
 
        律师辩护:被告人辩称其没有强奸王某,辩护律师认为饶某欲意强奸王某,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成功,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饶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案件引申是求奸未成还是强奸未遂?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客观上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主观上须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强奸未遂,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母的,未能成功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求奸未成行为一般是在妇女拒绝后即停止的行为。两者都会发生拉扯,或可为暴力行为,区分这两点,关键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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