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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财产分配中共同财产界定是关键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1

       案件详情:原告舒某(男)起诉至法院与被告叶某(女)离婚,主张无共同财产,被告答辩主张原告恶意转让共同财产及财产合理分配,被告委托本律师代理。
        原告、被告于2001年6月25日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怀疑原告在外面找小姐,双方产生矛盾,2005年,原告离开上海到义乌打工,2006年9月8日,被告发现原告租房内有其他女性,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殴打了被告,被告报警,此后夫妻矛盾加剧,此后双方分局生活,
 
       2006年9月10日,原告回到上海出具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一份,协议内容为:“一、资产方面:1、房产一套,按市场估价后,男女双方各得一半收益,如有一方要求购买,则优先转让给他。2、现有银行及股票30万元元,3、店面1间,现在女方名下,由女方所有。以上资产原则一人一半(除上面第三条),二、债务方面:1、欠男方家里共6万元,2、欠女方家里3万元。3、闵行建行贷款40万元;三、处理方式:1、现有贷款40万元,由男方付女方贷款一半,以后银行还贷,有男女双方共同还贷,2、上面负债9万元如男方父亲看病及过世后费用5万元,共14万元,由双方共同偿还。注:男方付女方贷款一半,应在本月底同银行以外的债务一同办理。3、10月底房产挂牌转让,收益一人一半。”
 
        2007年9月17日,原告将位于上海的古美西路某处的房产以856000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后原告将房屋转让款中的331744.42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余款524225.58元被原告独自占有。被告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法院驳回请求。
原告曾于2010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因无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撤诉。
 
 
        案件解析:本案焦点是原被告对“感情确已破裂”观点不一,对共同财产的分配意见不一致,其中涉及房产、债务、其他动产不动产。在离婚案例中,涉及财产的分割通常难以达成一致因此,共同财产的界定是关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感情不合而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这显然不符合真实情况,律师争取被告最大权益,主张双方婚姻无法维持主要原因是原告外遇,且有恶意转让共同财产的行为,若离婚应当合理平分共同财产。并提交了证明房产为共同财产、原告恶意转让财产、有婚外情的相关证据。证据证明,房产虽为婚前原告购买,但是房产证为婚后所得,绝大部分的还贷也是婚后行为,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均采纳,最后审查判决转让房产所得合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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