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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应当请求赔偿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1

案件简介:原告陈*某系宁波象山人,与被告陈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残。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要求被告陈某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13614元。
 
请求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调解结果为两被告共赔偿原告210475.41元,其中,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余下损失90475.41元有被告陈某承担赔偿。
 
本案解析:
材料准备方面,一般交通赔偿诉讼都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 事故责任认定书;
  2. 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3. 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4. 各项收据,包含医院的各项医疗单据,诊断证明,误工费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营养费单据,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单据等等;
  5. 其他证明,比如有被抚养人证明。
明确被告: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都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在其理赔范围内直接给付受害人赔偿款,两被告不属连带责任关系。
 
适用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释义;
《当地交通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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