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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父亲拒不返还财产,父女间的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1

        案情概要:原告张某之母傅某与被告张*世(原告之父)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随母亲生活,后原告户口所在地村委发放征地补偿款,原告应得140000由被告代领,原告母亲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被告拒绝,造成原告受到损失,影响原告与抚养人的生活。被告的占有直接造成原告财产利益损失。由此原告起诉被告不当得利,委托律师进行代理。法院受理后,由律师提交充分证据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请求。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被告是父女亲子关系,原告未成年(2006年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理应是其法定代理人之一,而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告可以代为受领和保管原告财物。但是必须是以原告利益保障为前提,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母亲因感情不和离婚,并且被告未负对原告的抚养责任,其对被告财产的占有无法律依据,是原告利益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辩护要点:证明一方(被告)没有合法的依据获得利益,使他方(被告)的权益受到损害。着重在证明原告获取该征地补偿款具有主体资格(出具相关书面证据),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事实,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生活作风随便,未负抚养责任(出具离婚证明)。证据证明了原告获得该征地补偿的正当性,原告被告之间仅存父女关系,生活已无任何关联,被告拒不返还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其生活作风问题以及原告生活需求使得返还该补偿款有了迫切性。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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