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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犯罪,量刑空间很大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2-04-01

  •  案件摘要:2011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曾庆祥、尤飞飞、高法军结伙实施盗窃,由曾、尤携带工具弄碎轿车玻璃实施盗窃,窃得价值1500的财物,后由高某负责销赃。几日后,被告人再次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实行盗窃,两起盗窃共窃得财物价值3500。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曾某盗窃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尤飞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高某盗窃罪,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件解析: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三名被告均为又聋又哑人。公诉机关认为曾某、高某在犯罪获刑后5年内又犯罪,属于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该认定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辩护律师夏立芳等认为,按照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律师一致申请从轻处罚。在刑罚和量刑上的多种考量使得本案具备一定的特殊性。法院审理后,决定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尤某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曾某和高某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依法判决。
     
    适用法条补充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反思:
    聋哑人犯罪特点:聋哑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文化程度和社会地位都影响了生活现状,窘迫的生活迫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并且有越来越多同类案件。
    众多相似案件可以归纳的聋哑人犯罪特点有:团伙作案且多为累犯;犯罪多为公开场合;极有可能是有组织的团体犯罪;且因文化程度低、对犯罪认知很少,要求认清案情并承认是很难的,加之沟通不良,在辩护上难点很大。
     
    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重点:首先明确这一社会特殊群体犯罪不可忽略的社会原因,在无充分的证据下应当正确无罪释放,刑法的打击面应当重在打击证据确切的首要分子,对从属参与人员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九条。尤其注意在聋哑人犯罪中还有相当多人还是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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