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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量刑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2-22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 严重超载驾驶的;

  (6)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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