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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举证责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

  1、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2、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 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3、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5、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6、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和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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