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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受限的房地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1

  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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